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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郭超陶瓷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瓷砖案
发布者:小编发布时间:2023-06-08 04:17

  GB/T4100-2015《陶瓷砖》附录K和GB/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豪豪瓷砖1、豪豪瓷砖检验报告【NO:AHJH(J)字(2021)第0984号】GB/T4100-2015《陶瓷砖》附录K和GB/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检验,吸水率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1箱,被我局扣押;其余产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未发现且当事人表述,已全部销售。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上述瓷砖销售58箱,获利348元。

  1.现场笔录两份,证明记录了当事人现场的经营情况和本局对其销售的瓷砖的抽样情况;

  4.《检验报告》一份,【NO:AHJH(J)字(2021)第0984号】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瓷砖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

  5.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NO:AHJH(J)字(2021)第0984号】和检验结果告知书[五市监检结告{2021}9-06号] 。

  6.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证明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申请复检情况的期限及复议受理单位;

  8.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配合本局调查上述瓷砖的进销价格,进货时间,渠道、数量、违法所得等情况;

  9.当事人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2021年10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五市监罚告〔2021〕5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瓷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主动认识自身错误,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0】《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的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该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豪豪牌瓷砖,并对其处罚如下: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财务)开具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或者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